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发〔2024〕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费使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得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制度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 经费独立原则。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工会主席为工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按照规定设立独立的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 预算管理原则。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
(四) 服务职工原则。工会要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 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要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 民主管理原则。工会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会员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经费收入包括
(一) 会费收入。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 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 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 其他收入。
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 教职工活动支出,主要是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1.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200元。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购买参赛者人身意外保险,也可用于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支出。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个人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团体奖奖励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含服装、鞋帽、配饰等),每年最多购置一次。
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比赛,需聘请裁判员、教练员、评委、主持人、编导等工作人员的,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天。聘请其他工作人员的,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
举办文体活动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每人50元/餐,一天不超过两餐。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确需聘请评委、主持人、编导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劳务费标准执行。
4.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不超过4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400元的慰问品,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3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鲜花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纪念品。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80元/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二)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1.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2000元、团体奖人均最高不超过300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天。
2.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3.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4.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5.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三)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1.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工会可在极端恶劣天气时向全体在职会员发放防护物品,每年不超过150元/人。
3.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并根据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合资源的措施要求,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现帮扶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后,可给予一次性的救助慰问金。
5.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四)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校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副主席、直属工会小组组长每人不超过600元/年,分工会委员、小组长、工会财务人员每人不超过500元/年。
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适当补贴。
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六)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益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四条 经费执行标准
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均不超过上级工会规定标准,如上级工会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 严格工会经费支出
(一) 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二) 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经费支出报销
(一)严格按照经费支出范围使用方可报销。
(二)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制度。
(三)报销要严格程序、手续完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定,财务处备案,向校党委报备。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