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反映教代会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活福利等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依据规定程序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建议。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加强提案组织引导,聚焦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问题,精心选题,强化落实,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为建设高水平大学聚智献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和办理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职责任务:
(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提案工作;
(二)确定提案工作年度计划和教代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四)进行提案审查、立案;
(五)检查、监督、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及时向提案人答复并征求意见,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公布;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查办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分类、转办协调、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出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反映大事,分析清楚,建议具体,有利于学校建设发展,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到提案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 提案由正式代表、代表团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
代表提案,每件提案须有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的代表附议,每位代表的提案数和附议数不限;
代表团提案,对重大事项或者代表反映较多的,可由一个代表团或多个代表团联合进行提案;
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就委员会工作所涉及内容进行的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内容:
(一)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下列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管理服务、生活福利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和各单位改革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列为提案:
1.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
3.属于学术争论的;
4.举报或揭发问题,涉及法律诉讼以及仲裁的;
5.属于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个人具体问题和困难的;
6.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学校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
第十二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使用统一的提案表,一事一案,格式规范。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需解决问题的标题,要求简明扼要、契合内容、表述贴切。
2.提案理由:即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要求实事求是,有理有据,条理清晰。
3.建议措施:即解决问题的主张或方案,要求符合学校实际和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强。
(三)提案人(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提案表。
代表提案,须提案人和附议人签名,并经所在代表团初审,代表团长签字方为有效;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须团长、副团长或主任、副主任签字方为有效;代表团联合提案,须主提代表团团长和附议代表团团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四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实行提案常态化机制,代表在教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在每次召开教代会大会前一个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进行集中征集提案,明确具体要求,征集有效期截止至大会闭幕;集中征集提案工作起止日期以外时间,代表、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可随时提出提案,并按程序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平时提案进行统计、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人将撰写好的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内容要求对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与立案
对集中征集提案,在教代会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必要时可与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归类、登记造册,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签署审查意见。
对平时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案后,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确认是否立案。
第十六条 立案原则:
(一)提案具有代表性。经过深入广泛调查研究,所反映问题真实可信,能够代表较多单位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对促进学校工作和大多数教职工生活具有积极影响;
(二)提案具有全局性。正确体现国家、学校和个人利益关系,站在有利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校发展建设的高度提出和分析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
(三)提案具有可行性。所提主张和方案在学校职权范围能够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提案具有规范性。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提交合乎规定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下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
(一)涉及学校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涉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对推动学校中心工作有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立案原则但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建议转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和对提案人进行答复与沟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受理,直接退回提案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内容要求的;
(二)提案内容不符合实际的;
(三)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
(四)其他不符合提案要求的。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审查立案情况和办理意见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转办:
提案和意见建议的转办通过OA办公系统提案办理流程在线上进行,基本流程为: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传审查通过的提案、意见建议,党、校办负责转办,校领导批阅、落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60天内(寒暑假顺延)进行落实,及时做出明确答复,报分管校领导审定,转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提案落实:
(一)教代会提案落实是学校及各单位的职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提案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逐件落实,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二)承办单位对接到的提案、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和研究,如提案、意见建议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党办、校办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落实;
(四)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取得提案人理解;
(五)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听取提案人的意见;
(六)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或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承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对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无法落实,可提交学校研究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在提案办理的规定期限内对落实情况做出认真细致的书面答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复文须明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或“列入年度计划”“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并详细说明情况和理由;
(二)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进行协商后统一答复;
(三)提案复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 提案人在接到提案复文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填写满意度评价意见后,在OA系统内提交。
第二十五条 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建议承办单位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并在1个月内重新进行答复。
第二十六条 提案督办: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并进行检查督办,对“正在落实”或“列入年度计划”和“暂缓落实”的提案,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二)重点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党办、校办共同督办,可以组织提案人、承办单位参加的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推动落实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召开前需将所有提案办理落实和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送校领导审阅并进行公布,形成提案工作报告,提请教代会大会审议。
第七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并由学校在教代会上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案内容紧扣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为解决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言献策,提案经过充分调研,情况准确、分析透彻;
(二)提案建议措施符合学校实际,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对促进学校工作和健全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提案文本规范,表述简洁、清晰。
第三十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提案承办工作,领导牵头、专人负责,办理认真,不推诿,不拖延,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措施得力、落实到位,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能想方设法予以落实,提案人表示满意;
(二)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提案落实过程中,能积极做好沟通交流工作,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能主动组织协调,协办单位能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提案的落实;
(四)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