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工会工作,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学校高水大学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校工会是陕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陕西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校工会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校工会工作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定期向学校党委,听取工作指导;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教职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工会委员会委员在充分蕴酿的基础上按照差额率不低于5%选举产生,结果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校工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分工会。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重要人事事项、大额财务支出、资产处置、推先评优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职权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行政提出涉及学校发展、有关维护服务教职工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经征得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级工会审批。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应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届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时,经学校党委任命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如果是工会委员会委员,可直接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级工会审批;如果不是委员的,按照第十条增补选为委员后,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进行换届。经审委向校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经审委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审计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并采取一定方式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经审委主任及委员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或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经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在经审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级工会审批。对在经审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主任或委员,应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女工委”)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与校工会同时进行换届。女工委接受校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工委指导。其职权是负责研究学校女教职工的相关工作,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四条 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与校工会同时进行换届。青工委接受校工会领导。其职权是负责研究青年教职工的相关工作,帮助青年教职工成长,依法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五条 校工会根据学校机构设置设立若干个分工会。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由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5年。分工会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会员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选举副主席1人。分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须事先征得本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按程序重新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分工会可建立工会小组,在分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工会承担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双重领导。
第十六条 工会干部包括专职干部和兼职干部,专职干部指校工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职干部包括工会委员、经审委委员、女工委、青工委主任及副主任委员、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分工会小组组长。
第十七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在高等教育事业和学校发展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竭诚为教职工服务,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 校工会的职责任务: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配合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教职工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三)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引领教职工树立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成果,为建设高水平大学作出贡献;
(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教职工技能技术素质,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五)加强教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纾解,组织开展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推动文明校园建设;
(六)推进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工作,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依法科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工会工作以及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畅通教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 反映教职工诉求,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构建;
(八)竭诚服务教职工,扎实开展送温暖工程。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节日慰问,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组织教职工参加疗休养及健康体检,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九)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教职工之家”内涵。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加强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
(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规范经费管理使用程序。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
第十九条 校工会作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
(一)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职权和工作任务;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大会的会务工作;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履职;组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组织检查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七)指导检查二级单位执行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工作情况;
(八)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照在编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依法拨付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工会所属的经营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设立独立账号,严格财务制度,执行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工会相关规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保障其相应的物质条件。
第二十五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六条 工会所属的为教职工服务的经营实体,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工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