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有关精神,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西安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关系,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全面促进学校的发展、改革和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支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代表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各1人。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如在任期内调离选举单位、退休或与学校终止聘用合同关系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通过规定程序进行补选,其结果应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选举单位有权撤换代表:
(一)违法违纪的;
(二)因故长期(一年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身份的。
选举单位撤换代表须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原因,报经校工会核实、批准。出现的代表缺额,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其结果应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受到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程序,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发挥代表作用;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校长负责领导行政系统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与建议,落实教代会的决定、决议,组织处理教代会提案,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要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筹备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大会期间,主席团是大会领导机构。
主席团成员包括各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和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占多数。主席团负责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主持大会,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团分别在本代表团正式代表中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各1人。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机构。
联席会成员包括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扩大到校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
联席会的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教代会有关事项,对学校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与学校有关机构或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要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组织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工作;
(三)组织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指导分工会健全、落实好二级教代会制度;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提案实行常态化机制,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提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做到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