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发〔2019〕2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费使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得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制度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工会主席为工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按照规定设立独立的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要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会员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主要是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教职工教育支出: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育培训优秀学员奖励。
2.文体活动支出: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聘请裁判费用,教练酬金,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购置统一服装,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视情况为参赛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春游秋游所需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支持教职工文体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3.宣传活动支出: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假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会员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
4.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上级工会规定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会员生日慰问;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慰问;会员退休离岗发放的纪念品、召开欢送座谈会所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会员患病住院探望时给予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会员及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的慰问金。
5.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宣传、竞赛等,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
3.法律援助费:向教职工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费用。
4.困难职工帮扶费: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给予的帮扶、救助和慰问;建立困难教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5.送温暖费:按照规定开展的送温暖费用。
6.其他维权支出:补助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
(三)业务支出,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
2.会议费: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
4.开展各种专项业务产生的费用,包括:组织开展的教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评委的评审费。
5.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专题调研、工运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6.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的支出。
7.用于工会经审、办公、差旅等其他业务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教职工之家硬件建设、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
(五)支持分工会自主开展会员教育、文体活动、会员慰问、自身建设所需经费。
(六)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五条 工会可按规定对在各级工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分工会、教职工等进行奖励。
第六条 经费执行标准
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均不超过上级工会规定标准,如上级工会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严格工会经费支出
(一)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会员节日慰问严禁发放现金、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会员春秋游不得出省,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不可开支景区门票、导游费、住宿费和其他补贴费用;不得购买与举办文体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 经费支出报销
(一)严格按照经费支出范围使用方可报销。
(二)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制度。
(三)报销要严格程序、手续完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定,报上级工会、学校纪委、财务处备案,向校党委报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西安工业大学基层工会会费 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附件:
1.西安工业大学工会专项奖励暂行标准
2.西安工业大学分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细则
3.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管理使用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