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既维护职工利益又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既代表职工又代表党和政府”的“双重角色”准政府定位,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仅代表劳动者、仅维护劳动者利益”明显不同。
《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中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孕育形成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自五四运动始至新中国成立,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及列宁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影响下,逐步孕育形成确立。
1.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双重角色”定位初步孕育。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定位在斗争实践中初步孕育。
1918年3月,《劳动》刊物创刊,同年11月蔡元培提出“劳工神圣”的口号,李大钊呼吁“知识分子要寻着那痛苦悲惨的声音,到工人群众中去”。
1919年五四运动,上海工人声援学生发动的举世瞩目的总同盟大罢工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以独立的姿态登上政治舞台。
1920年11月,中国共产主义者领导的第一个现代工会——“上海机器工会”宣告成立。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将开展“工人运动”作为党的中心工作,并在《决议》中明确规定:“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党应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
1922年5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邀请全国各地各党派工会团体,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并顺利通过《工会组织原则案》、《八小时工作制案》及《罢工援助案》等10余项法案,同时提出的《劳动法大纲》,虽暂时未能通过,但其十九条内容深入工人群众之中,成为罢工高潮的斗争纲领。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会议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工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为了加强对工会的领导,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提出:“工会就是保护工人切身的利益和为工人的利益奋斗的机关,因为劳动者是创造各种物品者,所以劳动者应该享受劳动者所创造的东西。这个事实,便是真正工会的出发点。
1923年6月,中共三大在广州召开,确定了“建立国共合作革命统一战线”的策略。
1925年1月,中共四大在上海召开,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强调在逐渐高涨的民族革命中,必须使工人阶级“有强固的群众的独立的阶级组织”,以组织起来的“纯粹阶级的斗争的工会”,去赞助国民党所指导的国民革命运动。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告成立。
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总结了“五卅”以来工人运动的经验,指出“一年来的斗争事实证明中国工人阶级是国民革命领导阶级”。
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在汉口召开,大会的任务是“工人阶级要领导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向共同的敌人作战”,并通过《国民革命的前途与工会的任务》等13个决议案。
1928年11月,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国统区上海秘密召开,会议确定“中国工人在目前革命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联合农民结成坚固的革命同盟;接受共产党对于大会政治上的指导;反对黄色工会,扩大赤色工会运动”。
2.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在曲折中发展,“双重角色”定位初步形成。
1927年大革命失败,中国革命从城市转入农村,革命根据地经济虽不发达,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会立法工作受到很高重视。
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废除了“包工”、“招工员”、“雇用代理”等对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一切压榨工人的不合理陋规,禁止向工人罚款、克扣工资及征收保证金、强迫储金等行为。
该法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利,并保证工人有一定时间参加社会活动;该法规定了工时、工资,青工女工特殊利益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并规定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危害健康的部门可减至六小时;该法规定了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法的处理办法,设立仲裁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劳动法庭等处理劳动问题。
该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以“保障工人群众利益和工会组织权利”为目的的劳动法令,体现了人民民主政权下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
1934年1月,毛泽东在全苏二大上对苏区工会予以高度评价,指出:“苏区工人是组织坚强的阶级工会。这种工会是苏维埃政权的柱石,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同时它又成为广大工人群众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1934年,苏区政府颁布《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与《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确立了“厂长负责制”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工会代表与厂长、党支部代表组成“三人团”,代表“工厂管理委员会”协同处理厂内日常问题。
在此阶段,列宁关于“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的创新对苏区工会发展起到重要的理论促进作用。
首先,列宁提出“工会学校说”。列宁认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工会“是一个教育的组织,是吸引和训练的组织,它是一所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集体主义思想淡薄、小资产阶级偏见的存在,以及大多数工人文化教育水平较低等情况的改变,都需要发挥工会的教育作用。
其次,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如果“没有一些把先锋队和先进阶级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联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这里的“传动装置”就是工会,其作用发挥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
再次,列宁提出“工会维权说”。他认为虽然无产阶级实现了专政,“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工人应当学会利用工会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要利用工会保护自己的国家,即工会具有既要维护工人利益又要维护国家利益的“双重维护”职能。中国工会革命发展过程中,借鉴苏俄列宁工会学说理论,“双重角色”定位初步确立。
3.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双重角色”定位最终确立。
1945年,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委会制定的《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纲领(草案)》提出:扩大与巩固解放区工会组织,动员解放区职工恢复和发展工业建设,正确贯彻“公私兼顾、劳资兼顾”的调节劳动关系的政策;开展职工政治、技术、文化教育,保护职工的利益;同时,号召解放区职工群众援助各地工人斗争,促进全国工人运动的团结与统一,争取国内和平民主,积极动员和组织工人群众保卫和建设解放区,增强自卫战争的力量。
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制定了解放区和国民党统治区工会的总任务,就是要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在中国的统治,建立新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解放区的工会工作,应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动两利”的总方针下,“团结全体职工,积极劳动,遵守纪律,以及保护职工的日常利益,教育职工。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召开,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要加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要团结一切能与自己合作的力量;在城市工作中,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要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学会同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残余势力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工会必须围绕着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个城市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在发展生产事业的基础上,改善工人和其他人民群众的生活。
1949年7月23日,“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在北平召开,毛泽东指出:工会要主动做资本家的工作,调动积极因素,使他们安心生产是搞好工会工作的先决条件。
工会要主动与行政搞好关系,取得当地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行政方面要帮助工会解决房屋、经费等实际问题,党政工三位一体,进行工作,就一定能够搞好生产。
七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会管理建设城市、围绕恢复和发展生产及改善工人群众生活”及“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等工会工作思想,与毛泽东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关于“工会与资本家、与党委行政的关系处理”的要求,体现着工会“双重角色”逐步确立。
1950年6月29日,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权利与责任、基层组织、经费等作出规定,明确“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动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使工会“双重角色”通过立法形式最终确立。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理论实践探讨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利益与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工会“双重角色”也具有较强的一致性。由于政党和行政的力量很强,工会更多的是自上而下地传达政党和行政的命令,而自下而上反映和代表工人群众的能力被弱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邓子恢、李立三、赖若愚等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工会应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工会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等角度对工会“双重角色”予以理论实践探讨。
1. 刘少奇对工会“双重角色”的探讨: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国共合作时期刘少奇作为工人运动主要领导
刘少奇分管工会工作过程中非常重视工会“双重角色”,提出“要使党说好,行政说好,群众也说好,这样是正确的。做好这件事情很困难,但也可以做到,研究一下,想一想办法,就可以做好”。同时,刘少奇也感受到工会“双重角色”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
1957年12月,刘少奇在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祝词中强调:“工会工作者面临着复杂的任务:他们需要善于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善于正确地处理生产和福利、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的关系,善于正确地处理行政和群众的关系,善于处理这一部分工人和那一部分工人的关系。但是工会工作者不应当害怕困难,而要在克服困难中创造出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并且把自己锻炼成为坚强的干部。
刘少奇对工会“双重角色”探讨中指出:“普通的特别是政治上落后的工人,他来加入工会,并积极参加工会中的各种工作,他们通常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
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么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工人群众,为此,刘少奇强调:“工会中工作的一切共产党员,务必最周密地关心工人群众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福利,即使是最微小的事情,也必须予以关心。
2.邓子恢对工会“双重角色”的探讨:工会应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利益与工人的利益一致,使工会“双重角色”的冲突并不十分严重,但也引起争论,工会不能明确站在工人阶级立场的现象更引起关注。
1950年7月,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时任中南军政委员会代主席邓子恢在肯定中南各省市工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后,着重指出工会工作严重脱离群众的缺点,并系统地分析如下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工会工作者未能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二是工会工作者未能及时反映与切实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三是在工作方法中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为此,邓子恢从如下三个方面提出意见:
一是工会工作的立场问题:“在私营企业中,工会工作者应为工人利益作打算,绝不能代表资方替资方说话,也不应该站在劳动中间,即使有时需照顾资方、向资方让步,也应该从工人长远利益需要出发”;“在国营企业中,工会工作者也不应与企业行政人员混同起来,虽然双方基本立场一致,都是为了国家、都是为了工人利益服务,但应该分清彼此岗位的区别。二是关于代表工人利益问题:“工会工作者,必须处处反映与解决工人的当前利益与局部利益,以取得工人信任,并从而提高工人觉悟。在这个基础上再去说服工人照顾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这就易收事半功倍之效。三是关于工作方法与工作作风问题:“工会工作者就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必须接近工人,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反映群众的要求与情绪”;“工会要举办每一件事情,通过每一个决议,只能依靠说服教育去取得工人的同意,而不能采取其他任何办法,更不能强迫命令”;“在工人没有觉悟的条件下,工会同志要善于等待工人的觉悟,并要能够适当地去迁就他,目的在仍然保持与工人联系,不致脱离工人”。
3.李立三对工会“双重角色”的探讨:工会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之初,李立三在主持全总工作过程中对工会思想进行了艰辛探索。关于工会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方面,他提出遵循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动两利”总方针,促使工会较长时间执行的“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方针形成雏形,毛泽东予以的评价很高“六次劳人贯彻的‘公私兼顾、劳动两利’的方针,是为了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目的这是很好的,这个方针在苏联没有”。
同时,李立三对工会的“双重角色”,尤其“工会应保持相对独立地位”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只有多关心工人的日常利益,才更便利于对工人进行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教育。这也就是行政与工会有时发生争议的根源”。为此,李立三在《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有关工人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在劳动条件的问题上,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就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中,还需要有代表工人群众的工会组织以及还需要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任务的客观基础”。
在行政与工会代表的不同利益方面,李立三认为“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行政方面多代表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同时也照顾到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工会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多代表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同时必须注意到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在解决劳动纠纷时,李立三明确提出“工会只能代表工人进行谈判、协调。调解、仲裁是劳动局的责任”,划清界限“因为劳动局是政府机关,政府不仅包括工人,而且也包括资本家,所以它可以站在两个阶级之间来调解仲裁。”如果工人提出的要求过高,“工会应该要去说服工人,但不能站在两个阶级之间去说服,而是要站在工人的位置去说服工人”。
4.赖若愚对工会“双重角色”的探讨: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
李立三之后赖若愚接任全总工作,对工会“双重角色”极为重视,认为:“工会必须成为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必须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同时“工会组织必须保护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
关于工会履行“双重角色”处理与党、政、企及群众关系,赖若愚提出:“在工会工作中有几个问题必须注意:第一,必须尊重党的领导。无论哪一级工会,如果脱离了党的领导,就一定要犯错误,脱离党的领导,本身就是极大的错误。第二.要与政府劳动部门、企业行政部门紧密联系,主动地征求他们的意见。第三,必须建立工会内部的民主生活,把整个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
赖若愚极为重视群众工作,认为“联系群众是做好工会一切工作的最基本条件”,“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脱离了群众,工会就没有了生命。工会的生命、工会所有的力量在于联系群众,失去了群众,工会什么力量也没有”。并且在思想上明确的同时,重视在组织、制度上保障,他提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是联系群众。因此,工会基本的工作方法,就是说服教育,贯彻民主精神;我们不只是要在思想上明确这些,而且要从组织上、制度上加以保证,工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都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保证我们和工人群众的联系”。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体制性强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会伴随市场化经济发展过程,在“强化工人代表性”、“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不断探索改革,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在改革探索中与党的十五大予以体制性强化。
1.20世纪80年代,强化“工人代表性”的工会改革探索
1978年10月,中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在致词中强调:“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职工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
1980年7月,波兰组织全国性罢工,团结工会成立并演变为反对组织,全总强调应从波兰工人罢工事件中吸取教训,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都必须有改善工会同群众关系的紧迫感”。
1983年初,在讨论《全总十大工作报告提纲》时,中央主要领导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工会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长期强调党的领导,但忽视了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变成了行政机关,脱离了工人群众。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1986年,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如何划分党与社会团体的职能被提上议事日程,1987年5月至1988年2月,中央高层领导多次强调“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要改善党同工会的关系,把党和工会的职能分开。工会有它自己的职能,党不应该包揽一切,干涉过多”。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要理顺党和行政组织同群众团体的关系,使各种群众团体能够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能够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
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该设想由五部分组成:关于工会改革的目标,“把我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关于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使工会能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关于理顺工会与政府的关系,“使工会成为政府的亲密合作者和坚强的社会支柱”;关于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工会改革要以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为中心环节”;关于工会的组织制度改革,“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参加、自下而上地联合起来的组织。工会组织制度要逐步向联合制、代表制的方向过渡”; 关于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最终实现“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
2.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改革探索
1998年10月,胡锦涛在中国工会十三大祝词中强调,希望“各级工会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时任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提出“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并以此作为修改、制定法律及推动工会实践工作的基本原则、精神和要求。首先,将劳动关系的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工会存在的基础,较列宁“官僚主义”、“公私矛盾”及“具体利益”等作为社会主义工会存在与运行的基础更为坚实。其次,在《工会法》修改过程中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主旨,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较1992年《工会法》第二条增加“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六条增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由此,国家以法律形式要求工会肩负起“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任。
同时,为保障工会的代表性,第九条增加“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为加强对工会主席的保护性,增加第十七、十八条;为增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为妥善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同时,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工会组织诉讼权,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依法履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对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再次,在工会工作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工会维权职能,2001年11月,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尉健行强调,“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要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要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以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保证”。
3.新世纪以来,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体制性强化
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9月,王兆国在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对工会工作的必然要求”,“始终把保持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要求特征突出。
2004年全总提出工会工作重点是“加强工会基层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关心职工生产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概括地讲,就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被认为是新时期工运方针的高度概括。2005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确定了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并提出工会维权的五项原则:一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是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四是坚持依法维权,五是坚持维护与教育相结合。
2006年12月,王兆国在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强调“坚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相统一”的维权原则、“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并通过“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确保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稳定和社会和谐”,“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等途径为工会维权工作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从党的十三大强调“独立自主”到党的十四大强调“创造性”到没有修饰语,再到党的十七大“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的表述变化,确认了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体制性特征。
2008年10月,习近平在中国工会十五大祝词中强调“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中发挥工会的特点和优势”、“要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为工会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王兆国在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中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本质要求和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根本特点。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政治性、广泛的群众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是对现行体制工会的真实描述,不仅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而且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对中国工会“双重角色”从体制性角度予以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工会作为政党联系群众的“传送带”,作为具有国家和社团“双重身份”属性的组织而存在,决定了工会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延伸,代表政党国家利益的同时,表达并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2013年4月28日,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反映了中国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保证。要始终坚持这条道路,不断拓展这条道路,努力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
2013年10月,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提出,“团结动员亿万职工在实现中国梦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工会工作才能方向明确、不走偏路,才能做得有声有色、扎实有效。工会要永远保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一优良传统”、“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5年7月6日,习近平出席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群团工作领域的具体展开。”[3]2015年7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特征是各群团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所联系群众、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相统一。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跟党走。
2018年10月,中国工会十七大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工会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把力量和资源向基层倾斜投放,把广大职工凝聚在党的周围。
2019年五一劳动节前夕,习近平指出:“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工作是党的群团工作、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新时代,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在体制性强化的实践中,必然在传承与中共党史同步发展的中国工会历史形成的“双重角色”定位的过程中,实践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为丰厚世界工会运动发展实践贡献“中国智慧”。